114年度竹簡字第33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億圓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艾蕙服飾開發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9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日內,
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0,635元,逾期未
補繳,即裁定
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提起民事
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規定,對於簡易程序第一審判決之
上訴程序
準用之。
二、
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14年9月16日具狀提起
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用,而
上訴人上訴時載明原判決不利於
上訴人之部分廢棄,而
第二審訴訟標的金額就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22,50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
10,635元,而
上訴人未繳納裁判費,依上開規定,限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
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倘逾期未
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即裁定駁回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吳宗育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