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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度竹簡字第 442 號民事裁定
114年度竹簡字第442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廖克修 卓駿逸 被 告 戴郁蔓即戴秀雲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4年12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茲被告於翌日具狀表示其於同年月12日因疾病經醫師診斷無法到庭,並提出診斷證明書為據。而該診斷證明書明確記載:被告於114年12月4日急診,翌日轉住院治療,至同年月12日仍住院治療中等文字。本院審酌上情,被告非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無從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故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黃世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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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