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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度竹簡字第 59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2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竹簡字第597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北
分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單正寰
訴訟代理人
藍浩銘
被 告 彭祥昱
上列
當事人
間
損害賠償
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2日
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
駁回
。
訴訟費用
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經
合法通知
,未於
言詞辯論
期日
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
爰
依
被告
之
聲請
,由其
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二、
本判決依民事訴訟法
第434條第1項
規定,合併記載事實及理由要領,
其中原告之主張,並依同條項規定,引用原告之民事
起訴狀
;被告之主張則引用本院民國115年2月2日之言詞辯論筆錄。
三、查
本件
經行車事故鑑定會
參酌
本件車禍相關筆錄、現場圖、監視器錄影畫面為鑑定後,鑑定結果認
系爭
車號000-0000號車之駕駛潘薏文為本件車禍之肇事原因,被告則措手不及,無肇事因素等語,與本院之認定相符,原告復未提出其他證據證明被告有何故意、過失之
侵權行為
存在,所為本件請求,自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楊祐庭
以上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
上訴
,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
律師
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
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范欣蘋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