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度竹簡字第 597 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竹簡字第597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北 分公司
被 告 彭祥昱 上列 當事人間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2日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經 合法通知,未於 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 爰依 被告之 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 本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項規定,合併記載事實及理由要領,其中原告之主張,並依同條項規定,引用原告之民事起訴狀;被告之主張則引用本院民國115年2月2日之言詞辯論筆錄。三、查本件經行車事故鑑定會參酌本件車禍相關筆錄、現場圖、監視器錄影畫面為鑑定後,鑑定結果認系爭車號000-0000號車之駕駛潘薏文為本件車禍之肇事原因,被告則措手不及,無肇事因素等語,與本院之認定相符,原告復未提出其他證據證明被告有何故意、過失之侵權行為存在,所為本件請求,自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楊祐庭 如對本判決 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
|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