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竹簡字第6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桂蘭
即 被 告 金門酒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李九六即新思維商行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5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繳納上訴之裁判費;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二、查
上訴人提起
上訴,
未表明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且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其
上訴之程式尚有欠缺。經本院裁定命
上訴人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民國114年6月9日送達
上訴人,然
上訴人逾期
迄未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答詢表及繳費狀況
查詢清單在卷
可按,其
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
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楊祐庭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