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竹簡字第661號
原 告 簡志達
被 告 喆富開發有限公司
林蔚哲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
補繳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
186,200元,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
按因財產權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
經查,原告請求
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7,750,000元,是
本件訴訟標的為17,750,000元,原告僅繳納500元,因此原告應
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86,20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5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吳宗育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