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竹調字第136號
聲 請 人 鴻光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林昱樺等4人間代位
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查無被
繼承人林添木、葉水櫻之遺產,
聲請人如仍欲訴訟,應先經調解,並於5日內補繳調解聲請費新臺幣500元,逾期未繳,即
駁回訴訟。如無訴訟必要,請儘速撤回
本件請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蔡孟芳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書 記 官 白瑋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