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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度竹調字第 20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聲請調解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竹調字第205號
聲  請  人  東光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玲  


相  對  人  張惠鳳  

            張深太郎

            山口慶之介


            張裕志  

上列當事人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法院認調解之聲請,送達於他造之通知書,應為公示送達或於外國為送達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5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主張與相對人之被繼承人張煥慶有不動產借名登記關係,請求移轉登記而聲請本件調解等語。
三、經查:調解貴在迅速解決紛爭,然本件相對人之住所均在日本國,其等調解通知等訴訟文書依法應於外國為送達而曠日廢時,將使調解程序無法有效進行,依前引規定,駁回聲請人調解之聲請。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凃庭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