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竹調字第77號
聲 請 人 林月琴
楊如芬律師
相 對 人 北大科技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詹云儆
上列原告與
被告北大科技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間因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請求被告拆除及清除
地上物之占用面積各為何(實際占用面積以測量為準),再以
上開占用面積乘以所占用土地(即新竹市○○段00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公告現值後,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
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上茹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