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竹調字第80號
聲 請 人 黃駿福活蝦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陳淑娟
理 由
一、
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繳納聲請費,此為必備之程式。
二、
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7日裁定命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114年3月27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聲請人逾期
迄今未補正,所為調解之聲請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子龍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