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簡上字第31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尼希瑪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對於民國114年9月17日本院114年度簡上字第31號判決,聲請補充判決或更正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原判決主文漏將何傑明之連帶責任載明,應予補充或更正
云云。
二、
按判決如有
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
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訟標的之一部或
訴訟費用,
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駁回補充判決之聲請,以裁定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3條第1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
經查,
聲請人於第二審追加何傑明為
被告部分,業經本院於114年6月13日以114年度簡上字第31號裁定駁回,有該裁定在卷
可考(二審卷第183至185頁),是原判決並無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亦無脫漏之情事,聲請人聲請補充或更正,
於法不合,應予
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詠晶
法 官 高上茹
法 官 楊子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