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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度簡上字第 3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0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簡上字第31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陳正福即上福事務機器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尼希瑪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對於民國114年9月17日本院114年度簡上字第31號判決,聲請補充判決或更正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原判決主文漏將何傑明之連帶責任載明,應予補充或更正云云
二、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駁回補充判決之聲請,以裁定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3條第1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於第二審追加何傑明為被告部分,業經本院於114年6月13日以114年度簡上字第31號裁定駁回,有該裁定在卷可考(二審卷第183至185頁),是原判決並無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亦無脫漏之情事,聲請人聲請補充或更正,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詠晶
                  法 官  高上茹
                  法 官  楊子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洪郁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