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聲字第104號
聲 請 人 陳富俊
相 對 人 鉅興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林君彥
上列
當事人間停止
強制執行事件,
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
本件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200萬元,應徵聲請費新臺幣4,500元。茲限
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南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