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聲字第132號
聲 請 人 台灣醫養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旭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114年度重訴字第82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准予交付
聲請人本院114年度重訴字第82號履行契約事件於民國114年8月28日
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
法律上利益,得於
開庭翌日起至
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
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而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
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
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要件,並在聲請
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
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定。所謂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舉凡核對更正筆錄、
上訴程序或
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
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
之虞,或具他項正當事由,而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均屬之。
二、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與旭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彭泓瑋間之本院114年度重訴字第82號履行契約事件,彭泓瑋於114年8月28日該事件之言詞辯論期日亦親自到庭,並就雙方締約過程及
系爭建物設置標準等事宜陳述意見,
惟就前開彭泓瑋陳述之內容,未經記明於筆錄內,是聲請人為詳加了解彭泓瑋該次庭期所陳述意見之內容,以利後續攻防準備,認應有調取當日開庭錄音光碟確認其內容之必要,
爰聲請
交付該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
經查,聲請人為
上開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
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放,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90條之4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鄭政宗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