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聲字第27號
聲 請 人 泓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聲 請 人 岱瑪金誠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相 對 人 蔡偉龍
周為煬
理 由
一、
按法院管轄之
非訟事件,除
法律另有規定外,
適用本法之規定;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為新臺幣(下同)一千萬元以上未滿五千萬元者,徵收3,000元
費用,
非訟事件法第1條、第13條第4款定有明文。又
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之
費用,
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繳納者,應
駁回其聲請或
抗告,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
經查,
本件聲請人為本件
停止執行之聲請,未據繳納聲請
費3,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
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3月4日送達聲請人,有該送達回證在卷
可稽。
惟聲請人
迄今仍
未補繳,此有本院民事查詢答詢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為憑,
參諸首揭說明,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南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