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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度聲字第 6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停止強制執行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60號
聲  請  人  張麗淑  

相  對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上列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停止強制執行事件,再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7月3日本院所為之114年度聲字第60號裁定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抗告駁回
再抗告費用由再抗告人負擔。
  理 由
,提起民事再抗告,應預納裁判費,又依同法第495條之1第2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再抗告人如未足裁判費,抗告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仍未補正者,抗告法院應以再抗告不合法裁定駁回之。
二、查,再抗告人對本院民國114年7月3日114年度聲字第60號裁定再抗告,未繳再抗告裁判費1,500元,經本院114年7月21日通知5日內補正,該通知業於114年7月23日送達再抗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再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有繳費清單查詢表可查,其再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其再抗告,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民事庭   法 官 周美玲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徐佩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