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聲字第62號
聲 請 人 倉莆股份有限公司
王煊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富沂有限公司等間聲請通知受
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事件,
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查
本件聲請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2款徵
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孟芳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
書 記 官 白瑋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