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聲字第97號
聲 請 人 羅君儀
相 對 人 蔡健聰
一、准就門牌號碼新竹縣○○市○○街○○號二樓及三樓房屋之屋內漏水情形、原因及修補所需費用,以囑託臺灣營建防水技術協進會指派人員進行鑑定之方式保全證據。
二、
相對人於該協進會指派人員參與勘查、鑑定前,應就前開三樓房屋保存
現狀,
不得為任何變動或更動。
三、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伊為新竹縣○○市○○街00號2樓(下稱
系爭2樓房屋),與相對人所有之新竹縣○○市○○街00號3樓(下稱系爭3樓房屋),分別為德鑫御苑社區H楝之H2及H3上、下樓鄰居。系爭2樓房屋自民國(下同)112年10月間,位於客臥衛浴附近之天花板發生漏水及出現壁癌之情況,
嗣於主臥衛浴附近之天花板亦發生漏水及出現牆面發霉之情形。經
聲請人委請具備檢測專業資格之公司即榮騰興業有限公司進行鑑定,判斷主浴及客浴漏水之原因為相對人所有之系爭3樓房屋防水層老化而滲漏,顯已侵害聲請人一家之健康及居住安寧之人格
法益。
惟相對人拒絕配合處理及賠償聲請人房屋修繕費用。聲請人已提起請求修復漏水及
損害賠償之訴訟(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99號),原應於訴訟程序進行中為鑑定。惟相對人在
兩造訴訟中調解破裂之際,未事先通知聲請人之情況下即將於114年7月21日起逕自單方面開始系爭3樓房屋之衛浴整修工程,相對人一旦動工,糸爭3樓房屋之現狀就會立即被變更或更動,待
本案訟訟進行至一定程度時,聲請人再向
鈞院提出鑑定之聲請,已因系爭3樓房屋現狀被破壞而無從彌補,為避免相對人逕自改變
現狀造成
求償舉證上之困難,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1項規定,聲請:㈠命相對人於
本件漏水事故之漏水原因及應歸責對象釐清前,就系爭3樓房屋主浴室及客浴室,應保存現狀,不得為任何變動或更動。㈡准就系爭2樓及3樓房屋之屋內漏水情形、原因及修補所需費用,囑託鑑定機關臺灣防水工程技術
協進會進行鑑定等語。
二、
按證據有滅失或礙難使用
之虞,或經
他造同意者,得向法院聲請保全;就確定事、物之
現狀有
法律上利益且有必要時,亦得聲請為鑑定、
勘驗或保全書證,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證據保全除有事先防止證據滅失或礙難使用,而避免將來於訴訟中舉證困難之功能外,尚能使欲主張權利之人,於提起訴訟前即得蒐集事證資料,以了解事實或物體之
現狀,有助於當事人研判紛爭之實際狀況,進而成立調解或和解,以消弭訴訟,達到預防訴訟之目的,亦得藉此賦予當事人於起訴前充分蒐集及整理事證資料之機會,而有助於法院審理本案訴訟時發現真實及妥
適進行訴訟。故聲請
保全證據,不以證據有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為限,如就確定事、物之
現狀有法律上之利益及必要時,亦得為之。
三、
經查,聲請人主張之
上開事實,
業據其提出系爭2樓房屋漏水損壞位置之照片、影片、Messenger對話截圖、榮騰興業有限公司鑑定報告書、裝修估價單、系爭3樓房屋浴室整修工程公告等件為憑,
堪認兩造對於系爭2、3房屋漏水原因存有爭議,須待確定系爭3樓房屋之
現狀,以釐清系爭2、3樓房屋得否修補、瑕疵修補費用若干等事項,均有待鑑定始得明瞭,是聲請人就確定系爭房屋之
現狀有法律上之利益及必要,
堪認聲請人已就應保全之證據、應證事實及應
保全證據之理由為相當之釋明。從而,本件聲請人就確定事、物之
現狀有法律上利益並有必要,其聲請本院囑託臺灣營建防水技術協進會進行鑑定,以資
保全證據,
核與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1項關於
保全證據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另聲請人於該協進會指派人員參與勘查、鑑定前,應保存
現狀,
不得為任何變動或更動。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