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1050號
原 告 辰佳開發有限公司
被 告 毅誠國際新創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
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訴訟:
一、提出新竹縣○○市○○里○○路0段00000號房屋稅單,並依房屋課稅現值、
訴之聲明第2項之
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45萬元,合併計算
本件訴訟標的價(金)額,補繳
裁判費。
二、提出
被告毅誠國際新創有限公司之登記事項表、該公司代表人陳浚誠之最新
戶籍謄本(含記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孟芳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書 記 官 白瑋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