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1069號
原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87,017元(計算方式如附表,
本案繫屬日為民國114年6月26日,故利息之訴訟標的價額計算至本案繫屬日之前一日),應繳
裁判費3,9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47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潘韋廷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書 記 官 陳佩瑩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