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1091號
原 告 品新實業有限公司
被 告 誠冠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
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1,967元【含
系爭房屋現值360,300元及自民國114年8月3日起至114年8月12日止(起訴前1日)已發生之租金11,66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南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