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1101號
原 告 妍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宜輝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間請求返還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主張被告應給付原告美金4萬美元,依114年6月30日原告起訴時1美金兌換新台幣29.57元匯率計算,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18萬2,800元【計算式:(4萬x29.57)=118萬2,8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5,42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佳惠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書 記 官 黃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