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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度補字第 1119 號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119號 聲 請 人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劉純茂 上列 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 聲請人起訴應先經調解,並繳納調解聲請費用。 聲請人應於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訴訟: 一、調解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孟芳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書 記 官 白瑋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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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