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115號
原 告 綠山水戶外用品商行
被 告 岩野戶外休閒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岩野戶外休閒有限公司間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陸拾陸萬捌仟伍佰玖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柒仟貳佰參拾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鄭政宗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 記 官 黃志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