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1189號
聲 請 人 生活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聯合生物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服務費事件,
聲請人前聲請對
相對人核發
支付命令,經相對人聲明
異議,視同起訴,應先經調解,且應繳納調解費用。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7,968元,應徵調解費用1,000元,扣除
聲請人已繳之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孟芳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書 記 官 白瑋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