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1198號
原 告 黃凱彬
被 告 名捷國際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張淑銀
一、上列
當事人間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6,0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1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二、原告應提出
被告名捷國際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表及其法定
代理人之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提出請求告知訴訟之「和潤公司」、「承益公司」之公司登記表及其
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及「良邦公司」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請提出本件
系爭車輛之相關
買賣契約、貸款契約等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瑜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