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1219號
原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
聲請對
被告廖秦鋰即廖宏傑之
繼承人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一)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主張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廖宏傑所得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17萬7,873元,及自民國112年10月31日起至114年6月30日原告聲請支付命令前1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金額4萬7,407元,合計為22萬5,280元【計算式:(17萬7,873+4萬7,407)=22萬5,280】,應繳
裁判費3,1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69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王佳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書 記 官 黃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