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1221號
原 告 新竹瓦斯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朝勝營造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裁判費新臺幣2,820元,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按
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定有明文。另按
債務人對於
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
異議者,
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
債權人
支付命令之
聲請,
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原告
訴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32,215元,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等語,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2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裁判費500元,尚餘2,820元(計算式:3,320-500=2,820)未據繳納,
核與首開應備程式不合,應予補正。
爰定期命原告依主文所示內容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子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