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1248號
原 告 朱金鍊
被 告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
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776,955元(含本金3,510,149元、利息803,706元、
違約金462,969元、
督促程序費用13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42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麗芬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