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1300號
聲 請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郭欣哲
相 對 人 蕭昌明
上列
當事人間
聲請調解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16,195元【含本金406,607元及自114年5月1日起至114年9月25日止(起訴前1日)
按年息14.99%計算之已發生利息24,714元,
暨未受償之利息984,874元】,應徵聲請費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麗芬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