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1328號
原 告 廣京營造有限公司
張敦威律師
被 告 新竹市政府
上列原告與
被告新竹市政府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玖佰陸拾萬陸仟捌佰肆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壹萬參仟玖佰參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鄭政宗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書 記 官 黃志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