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133號
原 告 蔡澤民
被 告 新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大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福榮
上列原告與
被告新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大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參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鄭政宗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 記 官 黃志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