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1332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林麗姿
上列
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76,455元(含本金276,279元及如附表所示已發生利息900,17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306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14,80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麗芬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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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4年9月1日起至114年6月25日(起訴前1日)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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