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1345號
原 告 洪秀琴
林炫男
被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保險金事件,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36,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瑜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