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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度補字第 135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利息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353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王雅慧  
被      告  泰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慧玲  

被      告  周鎮海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之給付利息等事件,經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7萬6,568元元(計算方式如附表,本案繫屬日為民國114年10月8日,故利息之訴訟標的價額計算至本案繫屬日之前一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潘韋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書  記  官  陳佩瑩
附表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1
利息
392萬235元
114年3月7日
114年10月7日
(215/365)
2.22%
5萬1,263.79元
2
違約金
392萬235元
114年3月7日
114年3月17日
(11/365)
0.222%
262.28元
3
違約金
392萬235元
114年3月18日
114年10月7日
(204/365)
0.444%
9,728.2元
4
利息
98萬59元
114年3月7日
114年10月7日
(215/365)
2.22%
1萬2,815.95元
5
違約金
98萬59元
114年3月7日
114年3月17日
(11/365)
0.222%
65.57元
6
違約金
98萬59元
114年3月18日
114年10月7日
(204/365)
0.444%
2,432.05元
小計
7萬6,56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