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1391號
原 告 曹維真
被 告 勝莊開發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温啟堯
被 告 温啟堯
趙家緯
謝皓儒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
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536,62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9,71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麗芬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