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1416號
原 告 趙薇
上列原告與
被告沅銓生活館有限公司、小北百貨總公司間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
起訴狀之簽名或蓋章並依
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
繕本。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11款規定應經調解,應徵調解
聲請費1,000元。茲限原告補繳聲請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彭淑苑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正及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