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1430號
原 告 釣竿文創社會企業有限公司
備位被告 臨江賦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錡秀珍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旺宏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臨江賦社區管理委員會間
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捌拾參萬參仟參佰參拾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壹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鄭政宗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書 記 官 黃志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