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1453號
原 告 吉新幸福實業有限公司
被 告 綠森林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綠森林環保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
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坐落新竹縣○○鄉○○○段000000000地號及0000-0000地號土地返還予原告,及自114年10月1日起至遷讓之日止
按月給付新臺幣(下同)68,000元,依原告起訴時前開土地公告現值及請求返還土地面積,是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70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6,2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高上茹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