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153號
原 告 勝俐工程有限公司
被 告 宏大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曾
聲請對
被告宏大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一)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柒佰捌拾肆萬捌仟參佰伍拾參元,應繳
裁判費新台幣壹拾陸萬玖仟零捌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拾陸萬捌仟伍佰捌拾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鄭政宗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 記 官 黃志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