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1582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姜惟騫間
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拾壹萬伍仟玖佰玖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參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南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
書 記 官 田宜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