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1589號
原 告 富仕康物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大觀自若社區管理委員會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曾
聲請對
被告大觀自若社區管理委員會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一)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柒萬陸仟參佰柒拾參元,應繳
裁判費新台幣參仟捌佰肆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參仟參佰肆拾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鄭政宗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
書 記 官 黃志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