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159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蔡鐘誼 臺南市○鎮區○○里0鄰○○00號
上列
當事人間
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4,15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麗玉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