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1604號
原 告 和安資產有限公司
被 告 張宗銜
林麗婷
陳秋花
上列
當事人間清償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麗芬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