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1648號
原 告 新竹縣政府
被 告 楊挺隆
楊清華
楊雲喚
楊清華
被 告 楊敏石
劉貴美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曾
聲請對
被告楊挺隆、楊清華、楊雲喚、楊敏石、劉貴美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一)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玖拾萬肆仟零肆拾元,應繳
裁判費新台幣貳萬參仟捌佰肆拾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參仟參佰肆拾柒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南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書 記 官 田宜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