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1659號
原 告 范美鈺
范怡蘋
共 同
上列原告與
被告金旺旺貿易有限公司、双豐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間返還租賃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捌佰零捌萬玖仟壹佰伍拾元【計算式:(6431㎡×750元)+1,585,900元+1,680,000元=8,089,1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萬陸仟壹佰伍拾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