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182號
原 告 財團法人真耶穌教會臺灣總會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
系爭土地之價額,致本院無法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提出系爭新竹市○○段000地號土地登記謄本及查報占用面積(實際佔用面積以測量為準),以佔用面積乘以起訴時系爭土地之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計算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就自行查報之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
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南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