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233號
原 告 日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史洱梵律師
被 告 台欣生物科技研發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吳士偉
上列原告與
被告台欣生物科技研發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佰壹拾捌萬壹仟貳佰肆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貳仟伍佰捌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鄭政宗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書 記 官 黃志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