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242號
原 告 和安科技有限公司
被 告 張振鵬
張寶洲即寶洋企業社
張育誠
張清隆
上列原告與
被告張振鵬等人(為原告所主張:占用房屋之人,及其之機車及汽車、活動倉庫,占用新竹市○○段0000地號土地之車主、活動倉庫所有人)間,
遷讓房屋、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及價額,合計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67,692元(
訴之聲明第一至五項合計為1,910,000元,第六項聲明為57,692元,合計為1,967,69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肆仟伍佰肆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鄭政宗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書 記 官 黃志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