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323號
原 告 日禎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被 告 陳德宇
陳敬雅
陳珮綾
陳福鎮即福鎮企業社
上列原告與
被告陳德宇、陳敬雅、陳珮綾、陳福鎮即福鎮企業社間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玖仟零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南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