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378號
原 告 台灣醫養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旭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彭泓瑋
人
上列原告與
被告旭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94,300,000元(即
系爭土地及建物之價值,即系爭土地及建物之買賣價金204,000,000元加上90,300,000元,等於294,3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406,6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鄭政宗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
書 記 官 黃志微